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德昌县中医医院、陈均敏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2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297号
  • 案件名称

    德昌县中医医院、陈均敏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德昌县中医医院;陈均敏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297号原告:德昌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西宁街东段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424452753089P。法定代表人:何祥飞,该医院院长。被告:陈均敏,女,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德昌县中医医院与被告陈均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德昌县中医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陈均敏退还原告多付的工资和奖金7700.12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工,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由于人员支出超规定比例,便存在多付被告加班工资和奖金的情形,原告单位多付的工资和奖金经德昌县审计局作出德审综报(2020)8号审计报告,原告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对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多付单位职工的加班工资和奖金明确到个人名下后,要求职工退还多付金额,现在大部分职工已经将多付部分退还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将多付金额退还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多付金额,被告却不予理睬。原告认为,多付的加班工资和奖金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之规定,被告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原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昌县中医医院与被告陈均敏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德昌县中医医院多发给被告陈均敏加班工资和奖金属于违规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加之被告陈均敏领取的加班工资和奖金属于工作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正常和合法的收入,并不是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综上,原告德昌县中医医院要求被告陈均敏退还多发的工资和奖金7700.12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昌县中医医院的起诉。原告德昌县中医医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薇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