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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王树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4执1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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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4执129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王树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王树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4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立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树阳,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生,住正阳县。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提起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王树阳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黑名单,对其采取失信黑名单强制措施;四、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五、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王树阳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树阳有房产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9月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王树阳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树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县支行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树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王 祯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彭连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照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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