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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戈、管秀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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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1056号
  • 案件名称

    杨戈、管秀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戈;管秀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杨戈,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金湖县。被执行人:管秀奎,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杨戈申请执行管秀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管秀奎欠原告杨戈借款本金103650元,该款被告从2021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1500元直至还清。二、被告管秀奎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杨戈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被告管秀奎负担。法律文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31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秦建峰执行员  陈政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费海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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