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芝录申请支付令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4民督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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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4民督151号案件名称
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芝录申请支付令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昔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芝录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4民督151号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新建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亚鹏,男,现任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青,男,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赵芝录,男,195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芝录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09月15日发出(2021)晋0724民督1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09月25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称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不能成立;实际借款人为赵军录。本院经审查,被申请人异议成立,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晋0724民督15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253元,由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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