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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3民特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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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823民特248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蒙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某;弓某;弓某1;刘某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3民特248号申请人:内蒙古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新安村四社。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申请人:张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弓某,男,汉族,2012年2月17日出生,现住。法定监护人:张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系弓某母亲。申请人:弓某1,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现住。申请人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于2021年9月13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一、因弓某2死亡一事申请人内蒙古蒙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张某、弓某、弓某1、刘某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1100000元,此款于2021年9月14日给付400000元,剩余7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申请人内蒙古蒙源食品有限公司逾期给付赔偿款,申请人张某、弓某、弓某1、刘某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人张某、弓某、弓某1、刘某收到上述第一笔赔偿款后,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申请人内蒙古蒙源食品有限公司或公司相关单位及个人主张任何权利,更不得前往申请人内蒙古蒙源食品有限公司或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其他任何部门针对申请人内蒙古蒙源食品有限公司或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信访、告状、静坐等无理取闹行为。三、此纠纷一次解决,以后双方互不纠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内蒙古蒙源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某、弓某、弓某1、刘某于2021年9月13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嘉乐注: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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