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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一、蒋某二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9民初16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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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民初16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蒋某一、蒋某二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蒋某一;蒋某二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9民初1667号之一原告:蒋某一,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凡帅,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二,男,1992年9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原告蒋晓东与被告蒋仁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蒋晓东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晓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蒋晓东负担。审 判 员  陈 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何雪辉书 记 员  郑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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