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一、蒋某二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9民初16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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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民初1667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某一、蒋某二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蒋某一;蒋某二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9民初1667号之一原告:蒋某一,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凡帅,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二,男,1992年9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原告蒋晓东与被告蒋仁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蒋晓东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晓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蒋晓东负担。审 判 员 陈 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何雪辉书 记 员 郑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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