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心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7执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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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执798号案件名称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心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心跃;丁喜荣;李爱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7执798号申请人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前县新区纬六路4号。被执行人李心跃,男性,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台前县。被执行人丁喜荣,女性,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台前县。被执行人李爱翠,女性,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心跃、丁喜荣、李爱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927执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震审判员 曹 帝审判员 赵金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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