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心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7执7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执798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心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心跃;丁喜荣;李爱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7执798号申请人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前县新区纬六路4号。被执行人李心跃,男性,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台前县。被执行人丁喜荣,女性,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台前县。被执行人李爱翠,女性,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心跃、丁喜荣、李爱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927执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震审判员 曹 帝审判员 赵金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