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霍祎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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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3459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霍祎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霍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345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原名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和平区胜利大街南四马路3号。负责人:万柏昌,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霍祎,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与被执行人霍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6363.6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霍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霍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霍祎的银行账户存款28874.36元。因申请人账户出现变更,无法将该笔执行款项返还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霍祎名下有一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锦水街73号2-5-3(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房产一处,申请人申请暂不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霍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2021年9月22日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告知上述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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