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兴典当有限公司、沈敬波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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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194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兴典当有限公司、沈敬波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吉兴典当有限公司;沈敬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兴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1868号。法定代表人:战玉琴被执行人:沈敬波,女,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兴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敬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61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但暂无法处置,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61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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