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绍勤、李广修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1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158号案件名称
祝绍勤、李广修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祝绍勤;李广修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158号申请执行人:祝绍勤,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李广修,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祝绍勤与李广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广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广修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21)皖0422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以下义务:偿还祝绍勤款5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广修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七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查封被执行人李广修名下的皖D×××××别克牌车,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其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李广修有可供执行财产。亦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平台,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广修在我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将李广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祝绍勤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杨胜鹏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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