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祝绍勤、李广修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1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158号
  • 案件名称

    祝绍勤、李广修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祝绍勤;李广修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158号申请执行人:祝绍勤,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李广修,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祝绍勤与李广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广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广修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21)皖0422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以下义务:偿还祝绍勤款5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广修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七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查封被执行人李广修名下的皖D×××××别克牌车,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其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李广修有可供执行财产。亦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平台,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广修在我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将李广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祝绍勤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杨胜鹏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