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勇、刘保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5执恢4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25执恢494号案件名称
杨书勇、刘保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书勇;刘保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5执恢494号申请执行人:杨书勇,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刘保义,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5民初270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8)鲁1525执恢3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保义的工资,现本案再次恢复执行,恢复案号为(2021)鲁1525执恢49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保义在中医院的元至冠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户名:冠县人民法院,账号3705××××533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振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红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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