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瑞、强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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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16号案件名称
张有瑞、强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有瑞;强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张有瑞,男,1949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委托执行代理人:郝连行,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系申请执行人女婿。被执行人:强前,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子长市干部,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有瑞与被执行人强前、张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强前、张红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强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有瑞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由被执行人强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有瑞借款本金200000元产生的利息18000元(从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被执行人张红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3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张红兴、强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张有瑞与被执行人强前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强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有瑞220000元(于2021年9月1日起每月的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每年的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0元、执行费3200元,由被执行人强前承担;如未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有瑞自愿撤回本案执行。案件受理费1930元,执行费29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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