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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朝浪、梅震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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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6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沈朝浪、梅震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沈朝浪;梅震;王芳祥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23号之一 被执行人:沈朝浪,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梅震,男,2002年3月2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祥,男,2001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朝浪、梅震、王**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刑初4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沈朝浪缴纳罚金320000并退缴违法所得140500元,被执行人梅震缴纳罚金200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被执行人王**祥缴纳罚金30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沈朝浪、梅震、王**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沈朝浪、梅震、王**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沈朝浪、梅震、王**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朝浪、梅震、王**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梅震名下有银行存款1098.9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其自行向本院缴纳28901.1元,以上款项用于缴纳罚金并退缴违法所得,故被执行人梅震对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沈朝浪、王**祥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祥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沈朝浪名下有银行存款1309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用于缴纳罚金。被执行人王**祥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沈朝浪名下有2003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的五菱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王**祥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沈朝浪名下有龙泉某科技有限公司16%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该公司被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处置意义。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沈朝浪尚在浙江省之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祥尚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本院已分别向上述监狱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缴纳罚金并退缴违法所得。因被执行人沈朝浪、王**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罚金321691及违法所得141500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沈朝浪、王**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朝浪、王**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沈朝浪、王**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81执6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新宇 审判员陈国树 审判员吴明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叶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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