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龙、杨武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845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845号之六案件名称
王化龙、杨武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化龙;杨武振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84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化龙,男性,1979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武振,男性,1976年05月13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王化龙与杨武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心红、王宝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256号之一 下一篇 重庆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辜孝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