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红、王宝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2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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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25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心红、王宝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心红;王宝军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心红,男。被执行人:王宝军,男。本院在执行王心红与王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黑0521民初5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王宝军给付王心红水稻收割费13000.00元,此款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余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62.50元(王心红已预交),由王宝军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宝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缴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7月5日、8月2日、9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宝军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宝军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设有账户11个,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设有账户2个,上述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委托桦川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宝军及其配偶卞彩凤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在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5.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王宝军及其配偶卞彩凤的存款。经查,被执行人王宝军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其配偶设有直补账户一个。6.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王宝军及其配偶卞彩凤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在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7.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委托桦川县人民法院代为冻结被执行人王宝军的配偶卞彩凤在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3516000XX0664165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521民初51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荣审判员 姚 娟审判员 徐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子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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