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金木、罗根木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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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13号案件名称
罗金木、罗根木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罗金木;罗根木;舒学友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13号申请人:罗金木,男,198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人:罗根木,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舒学友,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人罗金木、罗根木诉被申请人舒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金木、罗根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舒学友的银行存款2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罗金木、罗根木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95XXXXXX5)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637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金木、罗根木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舒学友的银行存款2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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