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尚钉与张广栋、张秀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97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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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977号之五案件名称
张尚钉与张广栋、张秀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尚钉;张广栋;张秀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97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尚钉,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广栋,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秀娥,女,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住平阴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尚钉与张广栋、张秀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012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依法进行高消费限制。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微信及支付宝等网络资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广栋、张秀娥的银行账户(含工资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广栋、张秀娥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余额,并过付给申请人3443.4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到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调查,轮侯扣留了被执行人张广栋、张秀娥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余额。执行中,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广栋名下的房产一处,首封案号为(2020)鲁0124执1065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案件较多,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匀被多案轮侯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将本案的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1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443.42元,未执行96556.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21)鲁0124执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贺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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