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佳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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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282号案件名称
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佳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佳典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282号原告: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任家巷居委会**(体育新城南对面)。法定代表人:胡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辉,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佳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棚场街**。法定代表人:黄帅。原告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佳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闵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晓艳书 记 员 刘 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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