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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千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迪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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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231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千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迪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千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迪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231号原告:浙江亚迪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定代表人:杨俊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盼盼,浙江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浩,浙江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任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主沁汝,女,汉族,1991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浙江亚迪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亚迪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亚迪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打印:相丽华      校对: 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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