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郭兵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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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449号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郭兵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郭兵华;芦谷秀;吴镇山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449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被告:郭兵华,男。被告:芦谷秀,女。被告:吴镇山,男。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负责人:易松寿,系该行行长。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兵华、芦谷秀、吴镇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阳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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