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绪、柴红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31执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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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67号案件名称
张金绪、柴红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金绪;柴红香;孙郑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黄龙县人民法院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31执167号孙某某、张某某、柴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63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张某某、柴某某向申请人孙某某给付案件款50000元,向法院交来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履行了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1执1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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