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金绪、柴红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31执1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67号
  • 案件名称

    张金绪、柴红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金绪;柴红香;孙郑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黄龙县人民法院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31执167号孙某某、张某某、柴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63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张某某、柴某某向申请人孙某某给付案件款50000元,向法院交来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履行了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1执1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