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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凯、毕艳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085财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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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财保24号
  • 案件名称

    孟庆凯、毕艳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穆棱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孟庆凯;毕艳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5财保24号 申请人:孟庆凯,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兴源镇康吉村村民,住兴源镇康吉村。 被申请人:毕艳君,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兴源镇西村村民,住穆棱市兴源镇西村。 申请人孟庆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执结,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毕艳君在申请人处购买的黄母牛一头(半条尾巴牛)。申请人孟庆凯用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23060014660507存款1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庆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毕艳君在申请人处购买的黄母牛一头(半条尾巴牛),查封期间,不准擅自转让及抵押。 二、查封期限为180天,查封期间,查封标的物由被申请人毕艳君负责管理。 财产保全费145元,由申请人孟庆凯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克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静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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