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欣如与深圳市财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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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475号案件名称
沈欣如与深圳市财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欣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财安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475号原告:沈欣如,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财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国萍。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沈欣如与被告深圳市财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沈欣如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欣如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欣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欣如负担。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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