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现、尹有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5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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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5753号案件名称
田家现、尹有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田家现;尹有娣;徐华勇;桐梓县安家房产中介服务部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5753号原告:田家现,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生,广东省江门市人,住江门市江海区。原告:尹有娣,女,汉族,1981年3月1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芸铭,桐梓县新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华勇,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桐梓县安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桐梓县海校街道和平路116号门面。经营者:曾庆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家现、尹有娣与被告徐华勇、桐梓县安家房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家现、尹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田家现、尹有娣负担。审判员 黎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正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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