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懋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黔02民终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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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黔02民终2077号案件名称
云南绿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懋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云南绿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懋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黔02民终2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绿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纪俊园A幢1单元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163001147。法定代表人:季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舟,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证号:15202201510998853。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29720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懋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机场(行政保障部业务楼)一楼101、102、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MGQ99H。法定代表人:尹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云南绿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懋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绿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绿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南绿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上诉人云南绿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岩审 判 员 龙婷审 判 员 张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欧静书 记 员 徐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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