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皖0621执9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912号案件名称
李心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心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皖0621执912号被罚款人:李心兵,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母金龙与李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心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心兵罚款2000元,限在2021年9月24日前交纳。收款单位: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淮北濉溪支行。账户34×××72。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3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邦清、陈伟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802民初4955号 下一篇 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