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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皖0621执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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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912号
  • 案件名称

    李心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心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皖0621执912号被罚款人:李心兵,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母金龙与李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心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心兵罚款2000元,限在2021年9月24日前交纳。收款单位: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淮北濉溪支行。账户34×××72。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3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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