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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清、陈伟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802民初4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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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4955号
  • 案件名称

    刘邦清、陈伟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宣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邦清;陈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802民初4955号原告:刘邦清,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伟,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邦清与被告陈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邦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邦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伟归还欠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2日,陈伟因缺乏装修资金向刘邦清借款1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一张。后刘邦清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陈伟未到庭答辩。刘邦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伟在刘邦清处购买瓷砖共产生欠款29000元,后支付部分,尚欠10000元,陈伟于2020年1月22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刘邦清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10000……”。经刘邦清多次催要,陈伟支付500元,余款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该清偿。陈伟因在刘邦清处购买瓷砖产生欠款10000元,有陈伟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双方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后陈伟经催讨给付了500元,余款9500元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刘邦清要求陈伟给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中9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已经归还的500元,本院不予支持。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邦清欠款9500元;二、驳回原告刘邦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文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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