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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茂国、李本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5执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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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5执874号
  • 案件名称

    唐茂国、李本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莱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唐茂国;李本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5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唐茂国,男性,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李本杰,男性,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莱西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唐茂国与被执行人李本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3日生效的(2020)鲁0285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本杰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2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付清。至此,(2021)鲁0285执874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执874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全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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