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茂国、李本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5执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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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5执874号案件名称
唐茂国、李本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莱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茂国;李本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5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唐茂国,男性,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李本杰,男性,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莱西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唐茂国与被执行人李本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3日生效的(2020)鲁0285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本杰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2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付清。至此,(2021)鲁0285执874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执874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全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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