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祖兵、郑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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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初361号案件名称
许祖兵、郑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许祖兵;郑宏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7民初361号 原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XXXXX0018。被告:许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大河镇商贸工业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3XXXXXXXXX1676。 原告郑某诉被告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 春 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嫚 利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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