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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783刑初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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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3刑初441号
  • 案件名称

    李伟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伟炎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刑初4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炎,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开平市,现住开平市。2020年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炎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庭前委托开平市司法局指派广东谢氏律师事务所劳冬莹律师为被告人李伟炎提供法律帮助,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秀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11时许,许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伟炎求购9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开平市月山镇钱岗村委会龙溪新村篮球场进行交易。李伟炎于当日13时许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到达约定地点,向许某贩卖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交易完成后李伟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许某逃至开平市月山镇S273省道龙溪新村路段时被抓获。公安民警在李伟炎身上搜获手机1部,在李伟炎驾驶的车辆搜获重0.07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在李伟炎位于开平市的住处内搜出共重2.03克的毒品海洛因38小包,在许某处缴获其购买的上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伟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伟炎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许某、余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毒品进出库登记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等、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机主资料和通信清单、被告人李伟炎在执法办案区情况说明、侦查说明、手机内容图片、手机截图图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伟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炎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伟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伟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缴获的毒品,属于违禁品,应依法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属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粤J×××××号摩托车一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车辆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用于犯罪仍然提供其使用的,故无法认定为作案工具,应依法发还权属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伟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伟炎玫瑰金色IPHONE7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粤J×××××号摩托车一部,依法发还权属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柏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梁妙玲书 记 员 谭敏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刑初4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炎,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开平市,现住开平市。2020年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炎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庭前委托开平市司法局指派广东谢氏律师事务所劳冬莹律师为被告人李伟炎提供法律帮助,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秀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11时许,许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伟炎求购9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开平市月山镇钱岗村委会龙溪新村篮球场进行交易。李伟炎于当日13时许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到达约定地点,向许某贩卖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交易完成后李伟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许某逃至开平市月山镇S273省道龙溪新村路段时被抓获。公安民警在李伟炎身上搜获手机1部,在李伟炎驾驶的车辆搜获重0.07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在李伟炎位于开平市的住处内搜出共重2.03克的毒品海洛因38小包,在许某处缴获其购买的上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伟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伟炎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许某、余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毒品进出库登记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等、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机主资料和通信清单、被告人李伟炎在执法办案区情况说明、侦查说明、手机内容图片、手机截图图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伟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炎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伟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伟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缴获的毒品,属于违禁品,应依法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属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粤J×××××号摩托车一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车辆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用于犯罪仍然提供其使用的,故无法认定为作案工具,应依法发还权属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伟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伟炎玫瑰金色IPHONE7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粤J×××××号摩托车一部,依法发还权属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柏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梁妙玲书 记 员 谭敏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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