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嘉旭、李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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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707号案件名称
杨嘉旭、李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嘉旭;李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707号申请人:杨嘉旭,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李阳,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申请执行人杨嘉旭与被执行人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1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嘉旭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嘉旭于9月13日将被执行人李阳带到庭进行司法拘留,在我院留置期间,被执行人李阳主动履行完案件款及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18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嘉旭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2执170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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