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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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567号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建平;李彩飞;崔合平;郝林平;郝杨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26号。法定代表人:常建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广武,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蔚建平,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崔家湾王家沟村人,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李彩飞,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六居委三组人,住陕西省靖边县,系蔚建平之妻。被执行人:崔合平,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崔家湾镇后任家沟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郝林平,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崔合平之妻。被执行人:郝杨兵,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郝家桥村庄古湾人,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彩飞、蔚建平、崔合平、郝林平、郝杨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6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彩飞、蔚建平、崔合平、郝林平、郝杨兵偿还借款本金14172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57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李彩飞、蔚建平、崔合平、郝林平、郝杨兵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彩飞、蔚建平、崔合平、郝林平、郝杨兵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崔合平银行存款37400元,并发现被执行人李彩飞、蔚建平、崔合平、郝林平、郝杨兵名下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郝杨兵名下奇瑞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陕A56S33,车辆识别代号:327716)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车辆下落线索。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彩飞、蔚建平、崔合平、郝林平、郝杨兵下落线索,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李彩飞、蔚建平、崔合平、郝林平、郝杨兵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彩飞、蔚建平、崔合平、郝林平、郝杨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彩飞、蔚建平、崔合平、郝林平、郝杨兵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祁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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