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4执2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24执232号案件名称
郭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某;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临泉镇郭家沟村,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泉镇郭家沟村人,农民。本院执行的郭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被执行人李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手续。经本院调查、查控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郭某约谈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卫平审判员 秦小军审判员 郭子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894号 下一篇 周红义、潘冰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