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沈东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9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95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沈东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沈东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区万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09135121L。法定代表人:李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小均,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沈东兵,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东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依据(2021)川16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28,646.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东兵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仅部分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内有零星余额,于2021年7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沈东兵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向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沈东兵名下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沈东兵下落。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沈东兵在其他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沈东兵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限制消费,依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沈东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到位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通报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林东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陈洪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珀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