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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稳根、王正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21民初2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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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2971号
  • 案件名称

    彭稳根、王正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彭稳根;王正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21民初2971号原告彭稳根,男,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王正财,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彭稳根与被告王正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8月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稳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稳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正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正财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原告彭稳根的陈述及原告彭稳根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彭稳根与被告王正财是朋友关系。2019年8月,被告王正财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彭稳根提出借款20000元的请求,原告彭稳根向被告王正财提供了现金20000元。随后,原告彭稳根向被告王正财催要,被告王正财仅偿还了人民币1000元。由于被告王正财一直没有还清债务,2021年2月,原告向被告王正财催要时,被告王正财向原告彭稳根出具了借条,内容是:“借条,今收到彭稳根人民币壹万玖仟圆整(19000.00),分别于2021年4月1日前还一半,2021年6月1日全部归还。欠款人王正财(签名并纳印),身份证4325221988××××××××。2021年2月11日。”到期后,原告彭稳根催要无果。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彭稳根向被告王正财提供资金,被告王正财出具了借条,原告彭稳根与被告王正财是借款合同关系,从原告彭稳根提供借款时起成立,被告王正财应当及时返还借款本金19000元,由于原告与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故原告彭稳根要求按照月利率1%计算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但从逾期之日2021年6月2日起可以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原告彭稳根请求中的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正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彭稳根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6月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彭稳根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义务人王正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自觉履行,将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和森路支行的账号60×××9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上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彭稳根负担35元,由被告王正财负担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军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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