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吴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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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241号案件名称
卢吴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卢吴锋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241号 被执行人:卢吴锋,女,1988年06月0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卢吴锋犯盗窃罪追缴罚金(2014)台临刑初字第00881号刑事判决一案中,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卢吴锋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吴锋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卢吴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卢吴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卢吴锋有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卢吴锋有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樟韵人家3幢20号305室的房产,本院已查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吴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卢吴锋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卢吴锋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卢吴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吴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3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仲德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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