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程二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7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程二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程二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7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住所地:温县黄河路44号。负责人:王军玲,行长。委托代理人:郝燕超,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2110347528。申请人:程二虎,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温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申请人程二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8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程二虎定于2021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款30000元及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2.88元、罚息682.56元,共计30685.44元及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所欠贷款本息总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计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申请人程二虎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申请人程二虎于2021年9月8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任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