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岗与尤林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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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271号案件名称
赵永岗与尤林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赵永岗;尤林娥;姜建军;李晓亮;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2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永岗,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尤林娥,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姜建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晓亮,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岗、尤林娥、姜建军、李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止2019年10月17日已产生利息及罚息26049.53元,从2019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3‰计算罚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20元,执行费1630元;但被执行人赵永岗、尤林娥、姜建军、李晓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永岗、尤林娥、姜建军、李晓亮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赵永岗、尤林娥、姜建军、李晓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姜建军的银行账户存款2787.57元、李晓亮的银行账户存款19790.16元、493.31元,共计23071.04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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