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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那马石与吉那洛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1133执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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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执222号
  • 案件名称

    吉那马石与吉那洛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吉那马石;吉那洛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3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吉那马石,男,彝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那洛志,男,彝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吉那马石与吉那洛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申请执行人的欠款15000元。本案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放弃主张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敏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介洛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海晓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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