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时超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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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刑初156号案件名称
孙时超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时超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赌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4刑初156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时超,男,1992年4月7日出生于西安市临潼区,初中文化,住西安市临潼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7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志娇,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良检刑诉[202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时超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时超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志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孙时超以营利为目的,同意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村XX店内放置游戏机一台,供他人通过玩游戏赢取积分后返现。经XX机关认定,该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经从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交易明细显示,在此期间,该赌博机的赌资数额为86616元。另查明,被告人孙时超从吴某某处获得利润分成七千余元。 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时超为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并获取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时超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孙时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时超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认为被告人孙时超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时超自愿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孙时超以营利为目的,同意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村XX店内放置游戏机一台,供他人通过玩游戏赢取积分后返现。经XX机关认定,该游戏具有赌博功能。经从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交易明细显示,在此期间,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所涉的赌资数额为86616元。另查明,被告人孙时超从吴某某处获得利润分成7500元。 2021年4月6日,西安市阎良分局武屯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西安市新城区XX村浴池将孙时超抓获。经审讯,孙时超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截图;5、微信交易记录;6、赌博机认定书;7、被告人孙时超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时超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为其提供场地且参与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时超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时超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时超庭审中表示自愿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庭审后,被告人孙时超家属已代为孙时超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故对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检察机关在出具量刑建议后,因被告人有新的量刑从轻情节,故本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庭审中,被告人孙时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时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先行羁押期间2021年4月6日已折抵刑期;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孙时超的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阮建锋 人民陪审员 张尤特 人民陪审员 康奋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凌霄 书 记 员 张皓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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