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2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250号案件名称
刘正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正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250号被执行人:刘正,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国政、刘仓满、赵进群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8)冀0183执1513号之五十四执行裁定书,裁定追缴被执行人刘正持有的涉案款项3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6万元,剩余本金24万元及利息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正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追缴到位的部分,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旭倩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贵梅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1828号 下一篇 何良春、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0执异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