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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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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250号
  • 案件名称

    刘正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正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250号被执行人:刘正,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国政、刘仓满、赵进群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8)冀0183执1513号之五十四执行裁定书,裁定追缴被执行人刘正持有的涉案款项3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6万元,剩余本金24万元及利息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正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追缴到位的部分,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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