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锋、马彩凤、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冯昌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恢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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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恢83号案件名称
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锋、马彩凤、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冯昌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谢锋;马彩凤;冯昌荣;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 谢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某、马某某、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冯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28民初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谢某、马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164446.05元及贷款利息(截止2021年3月31日下欠利息308864.04元及按照本金2164446.05元,月利率10.99579‰、自2021年4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计算);2、被执行人冯某某、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某、马某某、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谢某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1680元、冯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4586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因被执行人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冯某某又涉及(2021)陕0428执恢88号执行案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冯某某案件款458600元按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案件款27057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272254元 (以上案件款用于优先偿还本金)。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恢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鹏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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