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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芹香、钱广艳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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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24号
  • 案件名称

    王芹香、钱广艳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芹香;钱广艳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王芹香,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园3期28号楼2单元102室。被执行人:钱广艳,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净水路冷库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芹香与被执行人钱广艳责令退赔一案中。经网络查询和其他方法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钱广艳因病暂无退赔能力。经与申请人王芹香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雨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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