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芹香、钱广艳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24号案件名称
王芹香、钱广艳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芹香;钱广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王芹香,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园3期28号楼2单元102室。被执行人:钱广艳,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净水路冷库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芹香与被执行人钱广艳责令退赔一案中。经网络查询和其他方法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钱广艳因病暂无退赔能力。经与申请人王芹香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雨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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