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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冬梅、申廉敬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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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941号
  • 案件名称

    申冬梅、申廉敬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申冬梅;申廉敬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申冬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申廉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申冬梅与被执行人申廉敬司法确认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申廉敬偿还申请执行人申冬梅借款2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申廉敬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9月26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申廉敬银行无足额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申廉敬名下银行账户措施。4、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申廉敬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资金账户。5、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申廉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申廉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申冬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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