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陈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3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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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743号案件名称
李鹏、陈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鹏;陈凯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3743号申请执行人:李**,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荥阳市。被执行人:陈凯,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址荥阳市。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陈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于2021年7月26日向我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凯支付申请人李**30083.24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凯已按申请内容自动履行30083.24元,申请执行人李**承担本案执行费351元,本案已结案。故(2021)豫018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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