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长春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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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544号案件名称
孙某与长春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某;长春某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44号原告:孙某,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北凯旋路106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亮。 原告孙某与被告长春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孙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孙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景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钟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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