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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长春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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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544号
  • 案件名称

    孙某与长春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孙某;长春某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44号原告:孙某,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北凯旋路106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亮。        原告孙某与被告长春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孙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孙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景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钟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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