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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灵峰、顾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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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197号
  • 案件名称

    陈灵峰、顾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灵峰;顾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197号申请人:陈灵峰,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顾凤,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陈灵峰诉被申请人顾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灵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顾凤的银行存款77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为此,陈灵峰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灵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顾凤的银行存款77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纯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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