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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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473号案件名称
毛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47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须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如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侯晨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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