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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艳青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陕10刑更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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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刑更105号
  • 案件名称

    罪犯张艳青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艳青
  • 案件缘由

    强奸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拟稿单位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刑更105号   罪犯张艳青,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商洛市商州区,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未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艳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3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6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21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张艳青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张艳青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三课”学习认真。计分考核成绩4个表扬。商州监狱提供了计分考核登记表,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估表,鉴定表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张艳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艳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艳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涛审  判  员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丹莉书  记  员     王  楠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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