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薛丽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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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1032号案件名称
高强、薛丽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强;薛丽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高强,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薛丽娜,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申请人高强与被执行人薛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辽078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薛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强借款本金50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薛丽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21年6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已经被轮候查封多次,在轮候已经无实际意义,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心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103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 大 志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 昱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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